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S)签注须知
一、申请对象
在深圳工作年满18周岁(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深圳户籍人员或暂住人员。
(一)已办理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
1、信用等级为1级:可自行选择申请办理1年多次、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但如选择办理3个月多次的,在备案有效期内只能办理3个月多次,不再受理1年多次申请。
2、信用等级为2级:可自行选择申请办理1年多次、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但如选择办理3个月多次的,在备案有效期内只能办理3个月多次,不再受理1年多次申请。
3、信用等级为3级: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二)未办理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
1、信用等级为1、2、3级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确有商务事项需往来港澳地区的,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申请办理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2、信用等级为4级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负责人可申请办理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申请表上贴一张照片),属首次或换发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已与省厅照片检测中心联网的照片回执。
(二)提交《单位派遣函》,派遣函必须有备案签署人的亲笔签名。(注:没有备案的信用等级为4级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由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负责人签署。)
(三)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1、深圳户籍人员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2、暂住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有效期超过半年(含)以上特区暂住证复印件,交验身份证、暂住证原件。(注:“深圳市居住证”(长期)可代替半年以上特区暂住证使用。)
(四)经社保局确认的社保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均可)。
1、深圳户籍人员提交近3个月投保单位与登记备案单位相一致的社保单。
2、暂住人员提交近6个月投保单位与登记备案单位相一致的社保单。
(五)相关的出境证明材料:
1、已办理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商务签注,须提交备案审批表、资格认定书及登记备案人员名单表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2、未办理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
(1)信用等级为1、2、3级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可申请三个月一次的商务签注,须提交备案审批表、资格认定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2)信用等级为4级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负责人办理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3、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专用交通工具人员申请商务签注须提交有效的《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受理机关
(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
1、信用等级为1级的企业高层人员(法人代表、董事、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
2、持《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的司机及后备司机。
3、外资金融机构员工。
4、符合急事急办条件须加急办理商务签注的。
(二)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受理大厅
1、本分局受理的商务备案企业的员工(含备案人员和未备案人员)。
2、市局受理备案的信用等级为1级的企业员工。
四、其他事项
1、信用等级为1级的Ⅰ、Ⅱ类企业员工可免交社保单。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信息资料上注明的法人、负责人、总经理等可免交社保单。
2、商务签注仍有效因港澳通行证页满需换发新证的,只能办理空白证,不再受理商务签注申请。空白证换发须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深圳户籍人员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单位派遣函、原通行证和原有效签注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暂住人员比照首次办理商务签注条件提交资料,并提交原通行证和原有效签注的复印件。
3、遗失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补办时须提交《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单位派遣函(注明遗失情况)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一年只能补办一次。以遗失的商务签注有效期计算,不满半年的,补发三个月多次签注;超过半年的,补发一年多次签注。
4、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深圳户籍人员,可以由办证员代为申请,但非深圳户籍人员办理商务签注每次申请都必须面见申请人并现场摄像。
五、工作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5个工作日办结,持有本市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办结。公安机关需要发函核查或调查的,发函核查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100元
一次有效商务签注: 每项次20元
三个月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每项次100元
一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每项次100元
七、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服务热线:84465490、96897、95000100。
邮政速递查询电话:020-11185(广州),0755-11185(深圳)。
(二)登录出入境便民网:http://www.sz3e.com。
八、本规定自2007年2月12日起执行。
本须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