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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对象
(一)深圳常住户籍居民。
(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居住在深圳)。
(三)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在深圳的军人。
二、申请条件
(一)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二)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深圳居民申请赴香港。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深圳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属国家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和军人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单位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申请人浅蓝色底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33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属首次或换发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已与省厅照片检测中心联网的照片回执。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军人须交验身份证明。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其中因奔丧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港澳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深圳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在深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已满60周岁可由其子女或被委托人代为申请。已在我市同一出入境受理点、持同一本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其他类签注的申请人,可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
(二)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赴澳门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深圳期间,申请赴香港其他类签注,可以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深圳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其他(Q)签注,也可到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四)持逗留签注在澳门的深圳居民,可以通过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珠海签证办申请。
(五)其他(Q)签注种类分为一年一次、一年二次、三个月一次、三个月二次签注。申请人每次去香港或澳门逗留时间不超过14天。
五、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六、工作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或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5个工作日办结。持有本市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办结。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七、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 20元
二次有效签注 40元
八、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服务热线:84465490、96897、95000100。
邮政速递查询电话:020-11185(广州),0755-11185(深圳)。
本须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