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
中国籍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须知
一、申请条件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3.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7年后的,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4.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注:对于既符合永居子女,又符合其他定居条件的(如照顾父母、子女投靠等),可选择任意一个条件申请,但不能多种一起申请。
二、申请手续
(一)表格领取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前台领取。
(二)申请渠道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面见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
(三)提交材料
请本人和港澳关系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三、申请材料
1.香港永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两份(粉红和白色),澳门永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两份(浅蓝色和白色),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4张。
2.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交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明复印件2份,交验原件。
4.提交在内地居住的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两份,以及在内地居住的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交验原件。
5.提交申请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2份,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交验原件。
6.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区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金融、保险、证券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7.提交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四、其他事项
1.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2.办证前凭补交相片通知书补交相片。
3.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4.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5.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五、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六、审批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数据上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复核。
七、领证方式
1.领证时须面见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
2.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解放路4016号)领取。
八、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 每证50元
九、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服务热线:84465490、96897、95000100
本须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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