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信息部整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劳动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 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 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相关提示:本内容由香港威尼集团收集,香港威尼集团主营业务:公司注册、企业管理、商标注册、财务规划、网络营销规划、网页设计、程序开发等,。全面为中小企业树立国际形象、创立国际品牌、拓展国际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另外针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中遇到的问题,威尼集团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如有任何查询,欢迎随时访问香港威尼集团:www.vinihk.cn
热线咨询:852-3111 2324 86-755-83623655 82375737 13066973883 传真:86-755-8228 5747
MSN:vinihk@163.com 邮箱:vinihk@21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