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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3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二十八条;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6、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8、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一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10、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一张贴于《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1份);
2、《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1、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四)遗失补发《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外国人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五)变更《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
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一)新办:《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附表2);
(二)延期:《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三)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办
1、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申领《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
4、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外国人就业证》;
5、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职业签证和居留证件。
(二)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三)其他手续
按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业务窗口办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办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延期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遗失补发、变更、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二)《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护照或旅行证件有效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及向公安部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职业签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年检。
(一)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二)用人单位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登记表》(附表5)并加盖公章;
(三)用人单位携上述表格及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四)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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