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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日本贸易知识

日本进口与出口制度介绍



日本的出口管理法规与主管部门


  

  1、各类法规

  日本规范外贸活动的基本法是1949年12月1日颁布的《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70年代后期,日本着手对《外管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并将其与原《外资法》合并起来,成为一部新的《外管法》,于1979年12月18日颁布,并于次年12月1日生效。新的《外管法》规定,日本的外汇、外贸等对外交易活动基本上可自由进行,政府部门只在必要时对其进行最低限度的管理和调控。

  在《外管法》的基础上,日本还制定了《进出口交易法》、《出口贸易管理令及规则》、《进口贸易管理令及规则》等法令、法规,以及大藏省(现财务省)、通产省(现经济产业省)的有关“省令”(部门法规)。此外,关于海关制度,有《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普通出口商品品质有《出口检查法》;关于特定出口商品品质,有《蚕丝业法》、《珍珠养殖事业法》等。

  《进出口交易法》允许日本的贸易商之间在价格、数量、品质等贸易条件方面协同作战,还可以结成贸易组织(出口协会、进口协会及进出口协会之类),必要时政府可以通过命令的形式对外贸进行调控。

  此外,日本还制订了很多规范各种具体贸易行为的专门法律,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制品出口统一商标法》、《出口商品设计法》、《粮食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肥料管理法》、《烟草事业法》、《盐专卖法》、《酒精专卖法》、《食品卫生法》、《药物管理法》、《毒品管理法》、《贸易保险法》等。

  2、主管部门

  (1)经济产业省
日本政府管理贸易的部门为经济产业省,简称经产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METI)。经产省在日本全国主要城市设有地方分支机构(经济产业局、冲绳经济产业部),各分支结构在经产省授权下可以负责审批、许可等贸易管理工作。

  (2)出口商协会(Exporter's Association)与进口商协会(Importers' Association)
  各行业、商品的出口商协会和进口商协会由经济产业大臣的授权,负责办理各自行业和商品的进出口审批手续。

  (3)海关
  日本的海关为财务省下属部门,其主要工作是管理进出口的货物、船舶、飞机、旅客以及关税的征收。海关依据《出口贸易管理令》、《进口贸易管理令》,对经产省、外汇银行对外贸活动的审批进行确认,并由经济产业大臣授权对部分进出口贸易进行审批。

  (4)财务省(Ministry of Finance,MOF)
  日本财务省在贸易管理方面的职能主要是指定结算货币和结算条件、对贸易活动的结算方式进行审批和确认、对具有支付手段性质的货物(贵金属、货币等)的进出口进行审批等。

  (5)日本银行(The Bank of Japan)
  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负责某些进出口贸易的审查、审批等,并负责编制有关统计。

  (6)授权外汇银行(Authorized Foreign Exchange Bank)
  日本的授权外汇银行是指财务大臣根据《外管法》或《外汇银行法》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

 

日本的进口报告制度


  

  1、进口报告制度

  日本现行进口报告制度较为简化,规定一般货物的进口只需通过外汇银行向经济产业省提交1份规定样式的《进口报告书》即可。不须结算进口货物、500万日元以下的进口货物(进口配额商品除外)、无偿救济品、职业用品、临时卸货物品等不需进行进口报告。日本经济产业省凭所收的《进口报告书》每月公布进口报告统计。进口须外汇银行审批的IQ商品中,进口商应于办理审批的同时提交《进口报告书》。进口其它商品应在结算货款时(开立信用证、汇款等)向银行提出《进口报告书》。

  进口需审批的商品时,每审批一次提交一次报告书。进口规定需事前确认的商品时,每确认一次提交一次报告书。其它一般货物通常每批进口提交1份报告书。以交互计算的结算方式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告书在每月1日至月底内交经济产业省,贷记进口货物的报告书在次月20日至25日之间送交经济产业省。

  2、《进口货款支付报告书》

  在海运提单未经银行就由出口商交给进口商时,货物通关时须向海关提交1份《进口货款支付报告书》。通关后,进口商在外汇银行支付货款时向银行出示此报告书和《进口报告书》。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后,将《进口报告书》送交经济产业省,《进口货款支付报告书》退进口商。

 

日本的进口检疫与食品卫生制度


  

  1、日本的进口动植物和食品的检疫、防疫体系
  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自海外进入其境内的动植物及食品实行严格的检疫和卫生防疫制度。相关法律有《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

  2、动物检疫

  日本从外国进口动物以牛、马、猪、兔等家畜及各种家禽为主。

  日本动物检疫的指导原则是《家畜传染病预防法》,以及依据国际兽疫事务局(OIE)等有关国际机构发表的世界动物疫情通报制订该法的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地名录)。凡属该细则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即使有出口国检疫证明也一概禁止入境。如牛、羊、猪等偶蹄动物,因易感染口蹄疫,日本对其进口十分警惕。日本认为,全世界仅有韩国、菲律宾、美国等32个国家、地区属于无口蹄疫的“清洁地区”,可以正常进口。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9个国家的猪牛羊肉及肉制品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进行消毒处理后才可进口。而来自其它国家的上述货物均被禁止入境。

  日本进口商自海外进口动物及其产品,须提前向动物检疫所申报。一般牛、马、猪等需提前90-120天申报,鸡、鸭、狗等提前40-70天申报。动物进口时,由检疫人员登船检查确认,检查无问题后,检疫所发给进口商《进口检疫证明书》,作为进口申报书的附件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3、植物防疫

  日本进口植物防疫的指导原则是《植物防疫法》。与动物检疫类似,日本依据有关国际机构或学术界有关报告了解世界植物病虫害分布情况,制定《植物防疫法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地名录)。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其发生国家的有关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货物经植物防疫所检查确认无病虫害后,颁发《植物检查合格证明书》。进口商进行进口申报时将此证明作为进口申报书的附件。

  禁止进口植物获得农林水产大臣特别许可也可以进口。获准进口时,日本进口商须将进口许可书寄送给出口商,令其粘贴在该商品上。入境时,与一般植物同样办理检疫。

  对于某些仅凭进口时的检疫无法判断病虫害的植物,日本要求置于专门场所隔离栽培一定时间接受检查。

  4、食品卫生防疫

  日本的进口食品卫生检疫主要有命令检查、监测检查和免检。

  命令检查即强制性检查,是对于某些易于有残留有害物质或易于沾染有害生物的食品要逐批进行100%的检验。

  监测检查是指由卫生检疫部门根据自行制定的计划,按照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对不属于命令检查的进口食品进行的一种日常抽检,由卫生防疫部门自负费用、自行实施。若在监测检验中发现来自某国的某种食品含有违禁物质,以后来自该国的同类食品有可能必须接受命令检查。

  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等也须同样接受卫生防疫检查。

  近年来,由于日本接连发生疯牛病、雪印乳业等大企业伪造食品标识等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日本国民对食品卫生极为关心,日本政府卫生防疫部门也对进口动植物、食品的检验检疫采取了十分严厉的措施。我国动植物、食品出口企业在对日出口中应高度重视产品的卫生安全。

 

日本的进口通关手续


  

  1、普通船与集装箱船通用的进口通关手续

  (1)货物进入保税区(Transportation into bonded area)

  卸货后,原则上须首先运往港口保税区或海关长指定的其它地点。办理完通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获得进口许可后,方可提取。货物运入各类保税区时,须向海关提交运入审批申请书。但若获准在货船舱内验货或驳船上验货时,进口申报不必在保税区内办理。

  集装箱货物的大宗货物(整箱货)必须全部存放于集装箱货场(Container Yard),小宗货物(拼箱货)全部存放于集装箱集散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普通货轮货物的存放地点可由进口商自行决定。一般多临时放置在保税货棚(Bonded Shed),须长期存放时则可利用保税仓库。

  如果进口货物不适合或不能进入保税区,海关也允许存放在其它指定地点,但适用关于保税区的各项规定。

  (2)进口申报

  货物运入保税区或其它指定地点后,进口商向海关关长提交下列文件,进行关税缴纳申报。

  a、《进口纳税申报单》3份

  b、附件:商业发票2份(无外汇进口交1份);包装明细书、重量证明书;运费明细书、保险费明细书(进口价格非CIF时);原产地证明书、商检证明等;关税缴纳书4张1套、消费税缴纳书1套;进口审批证(须审批的商品)或事前确认书(须事前确认的商品);其它有关法令规定的许可证、审批书等;有关的免税文件。

  若在进口申报时进口商没有得到装船单据和出口商签名的商业发票,进口商须制作预开发票(Pro-forma Invoice)并签名,得到银行认可后提交给海关,凭此获得进口许可并提货。进口商获得出口商发来的商业发票之后,经海关要求须补交。

  (3)进口检查

  检查方法按范围有抽样检查、部分指定检查、全部检查3种,按地点分为现场检查、驳船上检查、货船上检查、检查场检查。进口动植物及其制品、食品等,须经过检疫和防疫部门的检查。

  (4)进口许可

  a、海关对进口申报单进行审核,必要时检查货物。审核申报无误后,海关将4份关税缴纳书中的3份退回进口商,进口商到日本银行或其代理机构(设在海关内)缴纳进口税。完税后,进口商凭收据到海关领取进口许可书和进口审批证。

  b、进口商获得进口许可书后,将货物从保税区提出运至自己的仓库。此时,进口商将海关退回的进口审批证附上进口配额证明书交给外汇银行,外汇银行将上述文件交日本银行进行事后审查。按规定,进口许可书须由进口商保存3年。

  2、集装箱船货物的通关

  (1)日本港口集装箱货场管理员(Container Yard Operator)在货轮入港前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向动物检疫所或植物防疫所提交《进口动物类货物一览表》或《植物类货物一览表》。货轮入港后,须马上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Cargo Manifest)、卸货申请、集装箱清单(Container List)等。

  (2)通关场所

  集装箱货物的进口通关地点可以是集装箱货场、码头保税堆货场甚至内陆仓库。

  a、集装箱货场通关

  进口商在集装箱卸货场办完通关手续,获得进口许可并提走货物。海关将进口商提交的文件和进口商品进行对照检查,确认与申报和纳税相符后,在所收纳税申报单上盖章并退还进口商。进口商凭此到日本银行的代理机构等指定地点缴纳关税,凭税金收据到海关取得进口许可,提走货物。

  b、码头保税堆货场通关

  集装箱自船上卸至集装箱货场后,运入进口商的专用保税堆货场,然后按通常方式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但费用较高、手续较复杂。

  c、内陆仓库通关

  进口货物卸下后直接运往保税仓库,办理通关手续。这是一种特殊通关方式,一般并不采用。由于货物在日本内地运输途中尚未完成进口申报,属于保税运输,因此采用此方式通关的进口商须事先向海关提交《外国货物运送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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