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4、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5、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并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广州工商注册)
7、股东资格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10、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联营企业改制时除应提交各联营方同意改制的批复外,均应参照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提交文件、证件(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二)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指定或委派文件;
4、验资报告;
5、《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指定(委托)书》。
(三)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
3、《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4、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5、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6、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7、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8、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9、含国有股权的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
10、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1、董事会、监事会关于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决议;
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3、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14、改制为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5、改制为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四)改制为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提交上述第(三)3-13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缴纳注册资本计划》、《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五)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企业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5、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6、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7、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8、股东资格证明;
9、《指定(委托)书》;
10、《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11、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改制企业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的关于改制的决议或决定;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指定(委托)书》;
5、《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除提交上述第(六)条文件外,还应提交: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登记机关为本市的免交)。
(八)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主办单位同意改制的决议或决定(批复);
4、加盖公章的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6、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7、企业章程(提交打印件,加盖该投资主办单位公章);
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9、《指定(委托)书》;
10、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加盖公章的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产权不变的不提交);
5、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已改制企业下属企业的改制问题。
(1)企业改制(含合并改制)已经完成,其下属若干子企业改制,除应提交企业改制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①已改制企业改制时的主管部门批复的复印件;②已改制企业改制时的评估报告摘要复印件;③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出具已改制企业改制时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复印件;④已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
(2)企业改制(含合并改制)已经完成,但在评估报告中未明确表述其下属若干子企业的资产情况,①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国务院、省市政府授权的具有国有资产占有、经营、处置权的集团总公司出具证明;央属企业也可由改制企业的原主管部门(如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出具证明。②不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对已改制企业改制时出具评估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十)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股东会决议;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公司注册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5、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6、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7、股东资格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10、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股东(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工会法人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改制企业凡涉及银行贷款的,均需向工商部门提交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资产保全证明》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的《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2、涉及资产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不含中央及外埠在京企业)。
3、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授权在本市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时,应提交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