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
(一)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均应在工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手续到深圳市税务局征管科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宜
⒈工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执证、照副本及复印件;
⒉纳税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
⒊原税务登记(正、副本);
⒋其它相关资料;
(二)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述手续齐备后,发给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审批表",由其填写,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给纳税人"领证通知书"。按照规定期限持此"通知书"领取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
(三)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凡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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