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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国情简介

一、中国简介
中国位于亚洲大陆东部,太平洋西岸。中国陆地面积960万平方公里,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三大国。中国领土北起漠河以北的黑龙江江心(北纬53°30'),南到南沙群岛南端的曾母暗沙(北纬4°),南北相距约5500公里跨纬度49度多;东起黑龙江与乌苏里江的汇合处(东经135°05'),西到帕米尔高原(东经73°40'),东西相距约5200公里,跨经度60多度,时差四小时多。中国有15个邻国:东邻朝鲜,北邻蒙古,东北邻俄罗斯,西北邻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西和西南同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接壤,南与缅甸、老挝、越南相连。东部和东南同韩国、日本、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隔海相望。  

中国属季风性气候区,冬夏气温分布差异很大。气温分布特点为:冬季气温普遍偏低,南热北冷,南北温差大,超过50℃。年降水量的空间分布具有由东南沿海向西北内陆递减特点。中国约有13亿人口,约占世界人口总数的22%,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国共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最多,约占全国人口的92%。

二、中国经济现状

1、宏观经济
中国加入WTO后,与国际经济进一步融合,增强了国际竞争力。现今中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经相关机构统计,2007上半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106768亿元,同比增长11.5%。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呈现出经济增长较快、质量效益提高、结构协调性增强、群众实惠增多的发展态势。

2、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适当加大调控力度,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加强价格杠杆调控作用,加强利率和汇率政策的协调配合,稳定通货膨胀预期。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供求的作用,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3、进出口贸易
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2004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位次由2002年的第五位上升至第三位,2005年和2006年继续稳居第三。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由2002年的4.7%上升到2006年的7.2%。

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2006年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全年进出口总额1760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8%,加快0.6个百分点。其中,出口9691亿美元,增长27.2%;进口7916亿美元,增长20.0%。进出口相抵,顺差达1775亿美元,比上年增加755亿美元。全年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63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5%。年末国家外汇储备10663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2473亿美元。

三、商业机遇

1、 世界上最活跃的外商投资市场之一
中国自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逐年增长,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由南向北,由东向西逐步推进,已形成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开放地带、沿边开放带、沿江开放带和内地省会城市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随着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国际资本已遍布全国各个地区,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活跃的外商投资市场之一。目前,中国吸收外商投资已达到一定规模,国际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是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牵动力之一。由于中国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绝大多数经营良好,并出现踊跃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技术水平的好势头。实践证明,利用外资积极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对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地的经贸合作起着重要作用。

2、逐步改善的投资硬环境和软环境
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是中国一贯坚持的方针。中国政府将在进一步改善投资硬环境,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更着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1)加强涉外经济法制建设,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2)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3)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切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级政府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

(4)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中国加入WTO进程的推进,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通过调整关税、所得税政策和收费标准等,使内外资企业的待遇逐渐趋于一致。

3、全球唯一的“一国两制”国家
中国自从香港、澳门回归以后,变成了一个最有特色的经济国家,在一个国家里,还可以有进出口的海关线,香港、澳门在经济上仍然当成国外处理,因此,许多商家在这里找到了不少商机。

四、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实施了新的税收制度。新税收制度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出口货物的免税
除国家另有规定这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产品出口后海关予以核销结案。

(2)投资进口的资本货物免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的外籍人员,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

(4)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际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之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证书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指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在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7年。

对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在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化其在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在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投资不满5年的,应对缴回已退的税款。

2、土地优惠政策

(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的土地使用制度。出任方式主要有拍卖、招标、协议三种。
对从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发的,其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其用地可按租赁方式供应。
与乡镇、村集团企业进行工业、农、林、牧、渔业等开发项目合作,经批准中方集团经济组织也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到境外上市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可由国家向企业出让、作价入股或租赁提供。

(2)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成片开发土地优惠
对外商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经营,行程“五平一通”、“七通一平”建设用地,并在开发区内举办生产性项目,建设能源、交通、港口和与其配套的社会公益事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优惠。对于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条件的,即可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外商可以在成片开发土地范围内,根据规划进行建设并经营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生活公用设施,也可以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者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投资者也可与地方公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进行经营。

(4)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土地优惠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事业费,凡在开发费和事业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5至20元,凡在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区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
对台湾投资者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其经营期内第一年至第十年免收土地使用费。

(5)其他方面的土地优惠
对从事开发建设能源、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外商,市政府可根据外方投资者的意向提供一定地块由外方投资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予以减免。

对在开发期间的土地,开发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费减免。 开发企业对建设用地的实际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预售期货房屋。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对从事农、林、牧、渔开发和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经营,按不同土地供应方式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或租金可减、免、缓。

3、更多同等待遇

(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非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内销比例由企业自定;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内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经确认批准为“先进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销比例。对引进新品种,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限定内销比例。

(2)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在保险、律师、劳动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享有与本国企业同等待遇,收费实行同等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与同类企业相同。

(3)外商及投资企业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可凭居留证、就业等有效材料,在住宿、购置物业、就医、子女就学、购买车、船、飞机票和旅游景点门票等方面,享受与本国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五、劳动市场
由于中国人口众多,总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5, 是各行各业的销售市场,劳动市场。 尤其是专业顾问行业,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主要行业包括会计、审计、法律、评估、基金、金融、银行、企业顾问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主要行业包括民航、航运、旅游等服务。不少服务项目的收费都是全球最低廉的。

由于中国人口庞大,人力资源丰富,对开厂办企极为有利。在中国经营生意,劳动成本方面可以大大节省。目前,在中国雇佣蓝领非技术员工工资与世界其它地区比较是相当有竞争性的。

六、银行业务

1、多家便利的银行
现在中国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还有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各地商业银行等,还有一些外资银行也陆续在国内开设分支机构:东亚银行、花旗银行、南洋商业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等。可以随时选择国内银行或国外银行办理存、取、借、贷、银行开户等相关业务。

2、灵活的外汇管理

(1)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由选择
外汇指定银行和外经委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外汇支付和偿还境内的外汇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以从其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

(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的优惠
中国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自求平衡的原则但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时,允许到外汇调剂中心进行相互调剂,调剂价格按市场汇价。

(3)允许外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按外汇投资优待
外国投资者从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批准后再投资于境内能创汇或能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除依法享受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的优惠外,外商可以从接受该项投资的企业新增加的外汇收入中获得外汇,以汇出其合法利润。在审批外商人民币利润在投资时,外商应提供原企业董事会的利润分批决议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外汇出现盈余而人民币资金短缺时,可申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贷款前企业应先到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外汇资金的来源与数额,经核准后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借款手续。外汇抵押的人民币贷款,即可用于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抵押外汇与人民币贷款互不计息。

七、企业形式
中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5)新的投资方式
在不断扩大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我们还在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方式。
1、 BOT:在基础设施领域的BOT项目已开始尝试,如广西来宾电厂的BOT项目已获得批准。
2、 投资性公司:1995年4月,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鼓励境外大公司开展其系列投资计划。目前已设立了160多家投资性公司,这些公司的投资活动正在不断扩大。
3、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4、 并购: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八、移民中国
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文化,吸引着众多外国人士,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士选择移民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在华停留分三种情况:短期停留、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短期停留,主要是来华进行旅游、探亲、经贸等活动。短期停留一般来说给不足一年的签证。长期居留主要是对来华留学、工作、投资等人员给予1-5年多次往返的签证和居留证件。短期停留和长期居留,对外国人来华是非常方便的,也能满足他们在中国旅游、经商、工作、生活的实际需要。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外国人,对现在已经在海外定居的华侨,从《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办法》的原则来讲,如果现在仍然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侨,不适用于这部管理办法。

根据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经定居在海外的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话,可以直接向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提出申请,同时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由国内的亲属直接向国内的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受理之后,经过审核、批准,发给有关的回国证明,当事人持证明可以回国办理正式的定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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