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济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以上政策在大陆被称为“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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