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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和基本当事人的权责--信用证知识系列介绍(六)

以下资料由香港威尼集团网络信息中心整里提供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银行信用证结算要经过申请开立信用证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交单指定银行垫款开证行偿付开证申请人赎单等多环节业务流程。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基本当事人应当是开证银行和信用证受益人。但是除了这两个基本当事人以外,为了信用证业务得以顺利展开,在信用证开立的前前后后还牵涉到其他当事人。下面,顺着信用证业务流程环节依次对这些当事人的权责作具体的介绍。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Importer)或买方(Buyer)。有时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Opener),他还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Consignee)。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到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称开证申请书。根据ICC N。500第十八条规定,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和委托其他银行协助完成此项业务,都是为了执行开证申请人的指示,是代申请人办理的,申请人应支付所有的银行费用,并承担银行为他提供服务时所承担的风险。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开证行也被称作开证人(Issuer)、允诺人(Grantor)。

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ICC N。500第三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Exporter)或卖方(Seller)。受益人同时还是信用证汇票的出票人(Drawer)、货物运输单据的托运人(Shipper)。

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有权依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取得信用证的款项。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这时,受益人应将符合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行托收索款。如果开证行并未倒闭,却无理拒收,受益人或议付行可以诉讼,也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出口国的代理人。

通知行的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通知行对信用证内容不承担责任。

五、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做保兑行。但是,保兑行有权做出是否加保的选择。

保兑行一旦对该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如遇开证行无法履行付款时,保兑行履行验单付款的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因为它是为开证行加保兑的。

保兑行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票款。

六、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这银行就是付款行。它可以是通知行或其它银行。

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付款行有权拒绝代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七、承兑行(Accepting Bank)

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

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后又最后不能履行付款,开证行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若单证相符,而承兑行不承兑汇票,开证行可指示受益人另开具以开证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承兑并到期付款。承兑行付款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

八、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是信用证的一种使用方法。它是指由一家信用证允许的银行买入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单据,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议付又被称作"买单"或"押汇"。买入单据的银行就是议付银行。具体做法是,议付行审单相符后买入单据垫付货款,即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汇票到期之日的利息,将净款付给出口商。

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是接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邀请并且信任信用证中的付款担保,凭出口商提交的包括有代表货权的提单在内的全套出口单证的抵押,而买下单据的。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信用证要求的情况存在,拒绝偿付,则议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九、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为了方便结算,开证行有时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偿付,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

偿付行的费用以及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
 
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如果偿付行没有对索偿行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有责任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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